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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怡道:“姐姐,你用不着生他们的气。回去我跟我爸爸说说,让他也来开一家酒店,一定把他们那家给挤垮,看他们还笑得出来。”
林总下面也有好几家餐饮企业的,要是他真来这里开上一家的话,吴老板的日子一定不会象以前那么好过。姐姐道:“小怡,你别去和你爸爸说啊,大人的事,你们小孩子不懂的。”
姐姐看来还是不能真正割断心中的那份亲情,不想看到林总真的把吴老板给挤垮,虽然那正是我所希望看到的。丁玲道:“姐姐,我回去问问我爸爸,看看有没有办法把房子要回来。
他们也太欺负人了,摆明了是故意侵占。我倒不信,他们占了别人的房子,房子的主人还告不倒了他们了。什么诉讼时效,太没道理了,难道坏人做了坏事抢了钱,只要躲上二年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又出来了吗?”
丁玲的爸爸虽然是公咹局长,但丁玲显然还缺乏法律方面的常识,还弄不清诉讼时效倒底是什么意思,只是从二年时效的字面意义上去理解,也不知道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
这东西一时半会也说不清,还是让她回去向她老爸补补法律常识吧。回到家里,李如云她们还以为我们出了什么事呢。
我们上午还是好好的出去,高高兴兴的,回来的时候车子的大灯撞破了,人也一脸的不爽,姐姐还好象哭过,眼圈都红红的,不由问我们出了什么事。
听说是为了姐姐的房子的事和她舅舅翻了脸,也都是不平。李如云和徐可都是丈夫身故了的,对于遗产纷争深有体会,都忙着帮姐姐出主意,要争回本应属于姐姐的房子。
李如云对姐姐道:“我认识几个律师,明天我就帮你去问问,一定帮你打打这个官司,他们也太欺负你和小新了。”
徐可道:“就是,子欣,你也不能太让着他们了,就算把房子送给人家人,人家还要说声谢谢呢,他们这样子算什么意思,也太冷血了。”
章敏也道:“反正我们几个也是在家呆着没事的,这几天就专门为你处理房子的事好了,你外婆亲口说明房子是留给你的,是口头遗嘱,又有这么多的证人,我倒不信告不倒他们了。”
她们三个争着帮姐姐出主意,一心想要帮姐姐出出这口恶气。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现在首先要做的就是证明姐姐是二套房子的主人,然后就是解决诉讼时效的问题。
证明房子应该属于姐姐还是比较容易的。首先,外婆去世前亲口说过要把二套房子留给姐姐的,这是有不少邻居可以作证的。就算没有外婆的口头遗嘱,按照继承法的原则姐姐也是可以得到房产的。
外婆只有姐姐的妈妈和舅舅二个子女,外婆过世之后,她的遗产自然由二位子女继承了,妈妈已经去世,她的份额就由姐姐代位继承。五套房产,留给舅舅三套,姐姐二套。在这一点上,姐姐的舅舅和舅妈是不可能抵赖过去的。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要解决诉讼时效的问题,姐姐那位母老虎一样的舅妈之所以有恃无恐,仗的也就是这个。按照民法的原则,诉讼是有时效限制的,一般是二年,过了这个期限的话就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这个时效的计算起点是自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被侵权的那天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姐姐今年26岁,外婆是在姐姐6岁那年去世的,到今年是第20个年头,正好赶上最长时效。
幸亏我们今天陪方小怡去玩,回来途中遇上这事,不然姐姐是不会想再争这房产的,等过了今年的话,想再打官司法院都不会再受理了,真是好悬啊。
虽然过了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彻底失去了财产的取得权,但前提是对方承认我们的权利并承诺履行他们应尽的义务,看舅舅舅妈这融德性,这是想都不用想的了,不打官司是不可能了。
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证明姐姐是刚刚才知道房产被舅舅侵占,以符合二年时效的诉讼前提。外婆去世时姐姐才6岁,当然是不可能知道什么房产的事的,但那时爸爸还在世,是姐姐的监护人,他是应该知道外婆房产的事的。我想,爸爸一定是对舅舅的所作所为冷了心,不想为房产的事和他们争。
当然,也有可能就是爸爸真的不知道房产的事,按乡下的一些传统思想,房子是要留给儿子的,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男女同等的继承观念,爸爸可能以为房子真的是外婆留给舅舅了。
不过爸爸已过世了,死无对证,舅舅也没办法证明爸爸一定知道这事,以作为爸爸主动放弃权利的证据。
姐姐自己知道房产被舅舅侵占的事是五六年前的事,当时姐姐已参加工作,在医院当护士,有时也会遇上从乡下外婆家来的病人,有些还是外婆的邻居,认识姐姐的,出于义愤告诉了姐姐这事。
所以,如果我们一口咬定姐姐以前从来不知道房产的事,就可以符合时效要求了。舅舅他们如果不想上法院的话,就要证明姐姐早在二年前就已知道房产的事。
这点并不好办,那些来告诉姐姐实... -->>
小怡道:“姐姐,你用不着生他们的气。回去我跟我爸爸说说,让他也来开一家酒店,一定把他们那家给挤垮,看他们还笑得出来。”
林总下面也有好几家餐饮企业的,要是他真来这里开上一家的话,吴老板的日子一定不会象以前那么好过。姐姐道:“小怡,你别去和你爸爸说啊,大人的事,你们小孩子不懂的。”
姐姐看来还是不能真正割断心中的那份亲情,不想看到林总真的把吴老板给挤垮,虽然那正是我所希望看到的。丁玲道:“姐姐,我回去问问我爸爸,看看有没有办法把房子要回来。
他们也太欺负人了,摆明了是故意侵占。我倒不信,他们占了别人的房子,房子的主人还告不倒了他们了。什么诉讼时效,太没道理了,难道坏人做了坏事抢了钱,只要躲上二年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又出来了吗?”
丁玲的爸爸虽然是公咹局长,但丁玲显然还缺乏法律方面的常识,还弄不清诉讼时效倒底是什么意思,只是从二年时效的字面意义上去理解,也不知道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
这东西一时半会也说不清,还是让她回去向她老爸补补法律常识吧。回到家里,李如云她们还以为我们出了什么事呢。
我们上午还是好好的出去,高高兴兴的,回来的时候车子的大灯撞破了,人也一脸的不爽,姐姐还好象哭过,眼圈都红红的,不由问我们出了什么事。
听说是为了姐姐的房子的事和她舅舅翻了脸,也都是不平。李如云和徐可都是丈夫身故了的,对于遗产纷争深有体会,都忙着帮姐姐出主意,要争回本应属于姐姐的房子。
李如云对姐姐道:“我认识几个律师,明天我就帮你去问问,一定帮你打打这个官司,他们也太欺负你和小新了。”
徐可道:“就是,子欣,你也不能太让着他们了,就算把房子送给人家人,人家还要说声谢谢呢,他们这样子算什么意思,也太冷血了。”
章敏也道:“反正我们几个也是在家呆着没事的,这几天就专门为你处理房子的事好了,你外婆亲口说明房子是留给你的,是口头遗嘱,又有这么多的证人,我倒不信告不倒他们了。”
她们三个争着帮姐姐出主意,一心想要帮姐姐出出这口恶气。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现在首先要做的就是证明姐姐是二套房子的主人,然后就是解决诉讼时效的问题。
证明房子应该属于姐姐还是比较容易的。首先,外婆去世前亲口说过要把二套房子留给姐姐的,这是有不少邻居可以作证的。就算没有外婆的口头遗嘱,按照继承法的原则姐姐也是可以得到房产的。
外婆只有姐姐的妈妈和舅舅二个子女,外婆过世之后,她的遗产自然由二位子女继承了,妈妈已经去世,她的份额就由姐姐代位继承。五套房产,留给舅舅三套,姐姐二套。在这一点上,姐姐的舅舅和舅妈是不可能抵赖过去的。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要解决诉讼时效的问题,姐姐那位母老虎一样的舅妈之所以有恃无恐,仗的也就是这个。按照民法的原则,诉讼是有时效限制的,一般是二年,过了这个期限的话就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这个时效的计算起点是自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被侵权的那天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姐姐今年26岁,外婆是在姐姐6岁那年去世的,到今年是第20个年头,正好赶上最长时效。
幸亏我们今天陪方小怡去玩,回来途中遇上这事,不然姐姐是不会想再争这房产的,等过了今年的话,想再打官司法院都不会再受理了,真是好悬啊。
虽然过了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彻底失去了财产的取得权,但前提是对方承认我们的权利并承诺履行他们应尽的义务,看舅舅舅妈这融德性,这是想都不用想的了,不打官司是不可能了。
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证明姐姐是刚刚才知道房产被舅舅侵占,以符合二年时效的诉讼前提。外婆去世时姐姐才6岁,当然是不可能知道什么房产的事的,但那时爸爸还在世,是姐姐的监护人,他是应该知道外婆房产的事的。我想,爸爸一定是对舅舅的所作所为冷了心,不想为房产的事和他们争。
当然,也有可能就是爸爸真的不知道房产的事,按乡下的一些传统思想,房子是要留给儿子的,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男女同等的继承观念,爸爸可能以为房子真的是外婆留给舅舅了。
不过爸爸已过世了,死无对证,舅舅也没办法证明爸爸一定知道这事,以作为爸爸主动放弃权利的证据。
姐姐自己知道房产被舅舅侵占的事是五六年前的事,当时姐姐已参加工作,在医院当护士,有时也会遇上从乡下外婆家来的病人,有些还是外婆的邻居,认识姐姐的,出于义愤告诉了姐姐这事。
所以,如果我们一口咬定姐姐以前从来不知道房产的事,就可以符合时效要求了。舅舅他们如果不想上法院的话,就要证明姐姐早在二年前就已知道房产的事。
这点并不好办,那些来告诉姐姐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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