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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界驻军司令布莱迪克中校致本国上海总领事馆:关于第九中国军人营悬升中国国旗事件的报告。军营办公室发。保密级:机密。案卷登记号:F252/6。
总领事先生:
我奉命向你报告下列事实:一、第九中国军人营现拘禁之三百零二名中国军人,在其少校营长林启明,上尉营副费星沅之策动下,于1938年8月13日在其营区非法升起了中国国旗,始升时间为该日晨6时40分,强行降落时间为同日下午3时56分。二、迫令其降旗时,我和我指挥的官兵,保持了相当的冷静和克制,力图避免不幸事件的发生。但是,由于中国军人不可思议地固执,我不得不下令动用武力。三、升旗策动者之一林启明,于升旗前被部下士兵牛康年用铁铣砍死,凶手牛康年则死于混乱的殴斗中。调查证明,致牛康年于死命者,为该营长林启明之勤务兵小豁子(李姓,无正式名字)或二连副白科群所击之两铣。二人均称对牛康年之死负责,暂无法判明,现二人已移押中央捕房。四、强行降旗的冲突中,我指挥下的步兵营士兵三十二人受伤,警务处巡捕二十三人受伤,无死亡。被拘禁之中国军人伤亡数字为:轻伤一百八十六人,重伤五十九人,死亡四人(不含林启明、牛康年)。其中中尉连长涂国强,于混乱中夺取我士兵武器,激烈抵抗,伤我官兵数人,凶残无比,被我命令击毙,其余三人均为误伤,或自身原因适应的死亡(附死亡鉴定书)。五、受伤之中国士兵已得到公乎人道的治疗,升旗事件策动者费星沅,亦已移押中央捕房。
我建议将我的报告通过外交渠道转给日本有关当局,驳斥他们关于我租界方面纵恿中国被拘官兵反日情绪的无理指责。
上海?1938年8月26日
驻军司令布莱迪克
租界×国总领事致日本驻沪总领事日高。×国总领事馆发。外交文号:第47号。
日高总领事:
我荣幸地通知您,我本人和我国政府已注意到您和贵国政府对租界情况屡次表示的忧虑和不安。我再次向您指出,我驻沪的军事武装在中国军人营采取的措施是尽可能严格和完善的,任何违反我国中立立场的激烈情绪和行动都是不被允许的。您所指出的“八一三”悬旗事件,实出偶然,决不能视为我本人或我国政府怂恿之结果。我本人和我国军警对悬旗事件发生的第九中国军人营进行了武装弹压,有效地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表明了我国政府不可怀疑的中立立场。
因此,我本人和我国政府遗憾地通知您,并请您周知贵国政府:贵国政府的指责和抗议是无法成立的,将被拘之中国军人引渡给贵军事当局也是决无可能的。
附布莱迪克中校给我的报告一份。
上海?1938年8月29日
总领事:纳?维尔逊
罗斯托上尉致布莱迪克中校,事由:关于第九中国军人营继续举行精神升旗活动的报告。
中校先生:
我管辖下的这所拘禁营,并未因八月的流血而有所收敛。被无罪放回的上尉营副费星沅仍然率领着中国军人日常操练,并举行所谓的“精神升旗”,我感到类似八月的非法事件仍有发生的可能。因此,我要求司法当局对费星沅进行有罪判决,使其永久离开我辖下的这所军人营。
上海?1938年11月2日
营主任 罗斯托
布莱迪克中校致罗斯托上尉,事由:对第九中国军人营有关事宜的回复。
罗斯托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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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界驻军司令布莱迪克中校致本国上海总领事馆:关于第九中国军人营悬升中国国旗事件的报告。军营办公室发。保密级:机密。案卷登记号:F252/6。
总领事先生:
我奉命向你报告下列事实:一、第九中国军人营现拘禁之三百零二名中国军人,在其少校营长林启明,上尉营副费星沅之策动下,于1938年8月13日在其营区非法升起了中国国旗,始升时间为该日晨6时40分,强行降落时间为同日下午3时56分。二、迫令其降旗时,我和我指挥的官兵,保持了相当的冷静和克制,力图避免不幸事件的发生。但是,由于中国军人不可思议地固执,我不得不下令动用武力。三、升旗策动者之一林启明,于升旗前被部下士兵牛康年用铁铣砍死,凶手牛康年则死于混乱的殴斗中。调查证明,致牛康年于死命者,为该营长林启明之勤务兵小豁子(李姓,无正式名字)或二连副白科群所击之两铣。二人均称对牛康年之死负责,暂无法判明,现二人已移押中央捕房。四、强行降旗的冲突中,我指挥下的步兵营士兵三十二人受伤,警务处巡捕二十三人受伤,无死亡。被拘禁之中国军人伤亡数字为:轻伤一百八十六人,重伤五十九人,死亡四人(不含林启明、牛康年)。其中中尉连长涂国强,于混乱中夺取我士兵武器,激烈抵抗,伤我官兵数人,凶残无比,被我命令击毙,其余三人均为误伤,或自身原因适应的死亡(附死亡鉴定书)。五、受伤之中国士兵已得到公乎人道的治疗,升旗事件策动者费星沅,亦已移押中央捕房。
我建议将我的报告通过外交渠道转给日本有关当局,驳斥他们关于我租界方面纵恿中国被拘官兵反日情绪的无理指责。
上海?1938年8月26日
驻军司令布莱迪克
租界×国总领事致日本驻沪总领事日高。×国总领事馆发。外交文号:第47号。
日高总领事:
我荣幸地通知您,我本人和我国政府已注意到您和贵国政府对租界情况屡次表示的忧虑和不安。我再次向您指出,我驻沪的军事武装在中国军人营采取的措施是尽可能严格和完善的,任何违反我国中立立场的激烈情绪和行动都是不被允许的。您所指出的“八一三”悬旗事件,实出偶然,决不能视为我本人或我国政府怂恿之结果。我本人和我国军警对悬旗事件发生的第九中国军人营进行了武装弹压,有效地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表明了我国政府不可怀疑的中立立场。
因此,我本人和我国政府遗憾地通知您,并请您周知贵国政府:贵国政府的指责和抗议是无法成立的,将被拘之中国军人引渡给贵军事当局也是决无可能的。
附布莱迪克中校给我的报告一份。
上海?1938年8月29日
总领事:纳?维尔逊
罗斯托上尉致布莱迪克中校,事由:关于第九中国军人营继续举行精神升旗活动的报告。
中校先生:
我管辖下的这所拘禁营,并未因八月的流血而有所收敛。被无罪放回的上尉营副费星沅仍然率领着中国军人日常操练,并举行所谓的“精神升旗”,我感到类似八月的非法事件仍有发生的可能。因此,我要求司法当局对费星沅进行有罪判决,使其永久离开我辖下的这所军人营。
上海?1938年11月2日
营主任 罗斯托
布莱迪克中校致罗斯托上尉,事由:对第九中国军人营有关事宜的回复。
罗斯托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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