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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作风恶劣,生活奢靡,还有**被抓的记录,其人却在短短7年之中,由一般干部迅速跃升为正厅级领导,这确实让人感到诧异不解。案件查办调查的结果给我们解答了这一切:李真档案中无论是科级干部的提拔、入党转正的材料,还是诸多学历证明都是假的,其中仅李真在调河北省计经委前就伪造了5份档案材料。由此不难得出:相关部门和领导未能严格落实执行有关制度规定是李真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假如李真入党时能严格把关,他就不会混入党内;假如他每次工作调动时都能严格把好审查关,他就不可能进入省级领导机关。
我们不得不痛心地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在李真的提拔任用中,相关组织和领导未能严格落实执行有关制度规定,有的不愿得罪他,遇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明哲保身,少说为佳,老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有的不敢得罪他,怕捅“马蜂窝”,从而导致有关制度执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正是由于有了这一次又一次的“网开”和“例外”,才有了李真不正常的快速升迁,最终导致了李真案件的爆发。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李真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但李真最后留下的一句话应引起我们每一位干部对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深思和警觉,李真的原话是:“对我的查处,如发生在5年前,决不会如此严重;若发生在5年后,肯定比这更严重!”
抓制度落实,树立制度的权威和尊严是本质。尽管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明确,尽管上级三令五申,我们工作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却总是屡查屡犯,原因就是有的单位和人员一直未从思想上、认识上真正重视起来,整改不积极,走过场,形式主义严重,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长期得不到解决,日积月累,问题越积越多,越积越严重。症结在什么地方?细究起来无非一点:有关责任追究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未能落实到位。因此要真正落实制度就必须树立制度的权威和尊严,不能一令再令、申而又申。对有令不行的人,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性质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无论其背景、地位如何,一律律之以党纪,绳之以国法。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树立起制度的权威,才能真正维护好制度的尊严,才能真正保证并促进制度落实到位。
抓制度落实,落实责任是焦点。随着我国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对工作的保证和规范促进得以有效发挥,成效显著。然而,在我们的实际工作却经常发现这样的现象:有的单位和部门工作起来,有条不紊,忙而不乱,张弛有度;有的却是工作起来时紧时松,忽上忽下,工作刚开始还像模像样,时间一长便自我松懈下来,致使工作中疏漏不断。我们的制度已经明确规定了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目标、要求,是什么原因造成不同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成效不同呢?原因就在责任落实上。人是工作的主体,工作的开展和制度的落实,都要由人去完成。在落实过程中,谁来统领全局、谁来具体实施、谁来监督检查,都有一个责任划分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抓制度落实必须管住人,管住人才能做好工作。责任清晰、明确,并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到人,制度落实乃至工作成效就有了可靠的保证。反之,责任划分不清,责任不能落实到人,在具体工作中一哄而起,看似热闹,实则混乱,就容易造成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甚至落不实、不落实。
抓制度落实,要坚决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种倾向是凡事从本地区、本部门或个人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出发,认为上级虽有制度规定,但自己有具体情况、实际困难,以“合情不合法”为由,在制度落实上讲究灵活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个别制度确有是否健全、完善的问题,况且制度自身也有发展的内在要求,我们加强制度建设就是要使之不断健全完善,决不能以“合情不合法”为由,否定制度的原则性和权威性。工作中的领导和管理活动讲究灵活性是一种艺术,而在制度落实上讲究灵活性则必定是一种灾难。另一种倾向是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想观念对待上级的政策制度规定,或消极抵制、或敷衍应付、或拖磨等靠、或阳奉阴违、或表面文章、或欺上瞒下,各种花样,层出不穷,这样的事例,在我们的目见耳闻中并不鲜见。如审计署长沙特派办查处的“周村挪用税款案件”,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很深刻、很沉重了。然而,能够以对策而抗政策的,至少应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在其位,有其权”,这种倾向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警惕。因此,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就应该而且也必须坚决按照有关责任追究等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着重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执政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民”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在奴隶社会,民就是指奴隶,是一个于“人”相对的概念;在封建社会,民是指被统治对象,是与“官”相对的概念;在新中国成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人民”是指一种阶级划分,是一个与“敌人”相对的概念;当前讲的“执法为民”中的“民”,是指公民,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不可能绝对平等,必然存在着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量化对比。因此,法治建设过程中仍然经常面对少数社会成员与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矛盾。执法为民,就是在这种利益矛盾双方做出的一种选择,即在平等保障全体公民利益的前提下,着重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执政为民过程中面对着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关系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相矛盾的少数情况。执政为民就是在努力兼顾国家与公民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向公民利益倾斜。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执法者必须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法者的社会身份具有双重性,他们一方面是执法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另一方面他们本身也是公民,必然具有个人的利益追求。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经常面对自身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矛盾关系,只有正确处理这种矛盾,坚持克己奉公,才能公正执法,否则,就会发生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执法为民就是要求我们的执法者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执法行为的唯一目的,不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利益。
★权力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所谓权力,是指个人所具有的并施加于别人的控制力。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一种职权,是由于其在某一职位上所获得的权力。当一个人被授予某种职权,在该职责范围内,就具有了相应的权力,并成为具有一定权威的领导者。领导者的职权是由职位派生出来的,职权与职位相称,也就是说有职就有权。从理论上说,职权和个人因素无关,只要是在同一个职位上,不论谁掌握,都应该具有相同的权力。
领导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行使领导权力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置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不顾,用公共权力去满足私人欲望的现象。一些人在“权力崇拜”的意识支配下,为追求权力而角逐,不择手段往上爬,把职权特权化。种种权力变异的现象背后说到底是缺乏对权力的敬畏。
权力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着的,它与责任紧紧相连,有一分权力就有一份责任,有一份责任就有一份担当。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没有担当是不可能的,人民群众在赋予领导干部权力的同时,也赋予了他们责任。领导干部首先要在其位而谋其政,尽应尽的义务、干该干的事情、承担应有的使命;其次,要为自己的行为过失承担后果。手中的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领导就是责任,责任重于泰山。权力仅仅是事物的表面,权力的背后,掌握权力的人需要对权力心存敬畏。
对权力心存敬畏就要敬畏权力的神圣性,把握权力行使的正确方向,时刻警惕权力的滥用。
01年月17日,德国总统克里斯蒂安·武尔夫在首都柏林总统府发表声明,宣布辞去总统职务。他表示自己已经失去民众对他的信任,因此不能再担任代表着全民道德模范的总统职位。
这位德国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总统,辞职下台的直接原因是“房贷丑闻”:他在008年担任下萨克森州州长期间利用职权便利获得一大笔低息购房贷款。011年1月,德国《图片报》率先披露了德国总统武尔夫在担任下萨克森州州长时,曾从企业家格尔根斯的妻子手里获得一笔50万欧元的私人贷款。紧接着该媒体又爆料称,一位著名电影制片人为给自己经营不善的公司换取更多的“特殊照顾”,而自掏腰包为武尔夫夫妇的套房升级。01年1月1日,多家德国媒体又进一步报道,《图片报》在刊出头篇文章前,曾接到武尔夫给总编辑的留言警告,如刊发这一消息,他将与该报所属的出版集团“彻底决裂”。消息被报道后,舆论顿时一片哗然,德国社会各界纷纷要求武尔夫“双膝下跪乞求人们的原谅”。尽管武尔夫曾一度表示拒绝辞去总统职务,但在巨大的压力下,最终还是被迫辞职。
武尔夫总统辞职事件表明,无论是身为国家元首的领导人,还是处在一般政府岗位的公务员,都要敬畏权力,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不能滥用职权,不能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对权力心存敬畏就要敬畏国家法律,做到遵纪守法,时刻恪守权力的边界。法制是一个国家保持稳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一个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更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必需条件。社会组织中的每个人都应该敬畏法律,尤其是领导干部,更应该做敬畏法律的表率。领导干部敬畏国家法律,要在平时的言行中知法守法,办事公开公正。0世纪6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语重心长地告诫全党:“我们拿到这个权以后,就要谨慎。不要以为有了权就好办事,有了权就可以为所欲为,那样就非弄坏事情不可。”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纪国法高标准要求自己,依法行政,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
领导干部敬畏国家法律,还要善于维护自己治下一方土地上的法制环境和发展环境,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营造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法制环境,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严格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严厉查处,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影响发展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还要引导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开展普法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对权力心存敬畏就要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为广大群众谋福祉。干部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必须心里时刻装着人民,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深怀爱惜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坚持权为民用,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
党的***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可以预见在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成为国家治理的新常态。
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之所以再次把依法治国摆在了如此重要的位置去重视和推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党治理自身队伍中出现“懂法不守法、知法仍犯法”等问题的策略选择。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因违法乱纪而纷纷落马,究其原因,除了自身党性堕落、服务宗旨意识淡漠外,重要原因是法治观念淡薄——忽视、漠视和蔑视党纪国法;守法行为缺失——依法行政能力欠缺、遵法守法自制力不够。党员干部知法不守法、违法乱纪,既损害了党的形象和执政权威,又败坏了社会风气、伤害了人民群众感情,所以下大力气对党员干部进行法治教育迫在眉睫。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领导干部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重在付诸实践、做到知行合一。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干工作,无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无论从严管党治党,还是深化作风建设,都要坚持依法依规办事,把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进程中,无数党员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表率践行,维护的是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动力支持。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始终牢记法律的天平任何时候都不能倾斜,切实做到不因私利抛公义、不因私谊废公事。公开才有公平,透明才会清明,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习惯于在“聚光灯”下开展工作,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最经常、最直接的考验。因此,要坚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准确把握权力边界,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自觉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凝聚起法治中国建设的强大力量。
★任何情况下,依法行政的底线不能突破
党的***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也是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要求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这对于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依法办事、真正实现我们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思维是人类多种思维中的一种思维,而不是全部思维。它与其他思维各有特点,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各种思维因社会历史阶段和所处境地的不同,其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不能说,只有“法治思维”是“合法思维”,其他思维都是“违法思维”。因为思维不存在是否合法问题,只有由思维支配下的行为才发生“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同样不能说,只有“法治思维”是“正确思维”,其他思维都是“错误思维”。不同的思维有不同的特点,思维模式本身不存在“对”与“错”,只有思维的应用才会发生“对”与“错”。思维如同电脑中的软件,不同软件有不同的用处。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维支配下的行为方式,它是法治思维外化为行为方式的结果。简而言之,法治方式就是符合法治精神的行为方式。法治行为方式的特点与法治思维的特点相一致,并且由后者所决定。
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执政骨干,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直接贯彻者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也是依法行政的主体,理应成为自觉树立法治思维、主动运用法治思维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者,成为坚持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的表率和模范。然而,在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忽视法律,决策不依法、遇事不**、办事不懂法、自己不守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特权思想严重,认为权大于法,对法律缺少敬畏,甚至自认为位高权重,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不守法,也无人敢于追究,因而时常突破法律底线。二是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矛盾激化、干群关系恶化。三是把法律法规置于脑后,在工作过程中常出现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甚至任意在法外扩权,将一些“霸王条款”和“土政策”披上法律的外衣,有失社会公平。四是有的领导干部虽然也懂法,也知道违法犯法的后果,但总是心存侥幸,以为背地里干点违法之事无人知晓,因而恣意妄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不注意学法知法,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习惯把有限的权力扩大化;另一方面是不敬畏法律,不遵守法律,习惯靠“拍脑子”、搞个人说了算。而所有这些,实质上都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
当前中国的改革正步入深水区、进入攻坚期,矛盾凸显如何妥善处理?利益多元如何实现公平?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用法治思维认识和分析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领导干部的素质将更加体现在领导干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上。因此,亟需培养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提升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一是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强化法治意识,培养积极的法治情感、法治信仰,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高度自觉。二是要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高度一致性。三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无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依法行政的底线不能突破。要多为群众发展经济保驾护航,让经济行为真正成为法制行为;要多放权于民、让利于民,让群众在社会生活、经济发展中受到法律保护;要依法保障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地规避公权力施政的风险。(未完待续)
一贯作风恶劣,生活奢靡,还有**被抓的记录,其人却在短短7年之中,由一般干部迅速跃升为正厅级领导,这确实让人感到诧异不解。案件查办调查的结果给我们解答了这一切:李真档案中无论是科级干部的提拔、入党转正的材料,还是诸多学历证明都是假的,其中仅李真在调河北省计经委前就伪造了5份档案材料。由此不难得出:相关部门和领导未能严格落实执行有关制度规定是李真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假如李真入党时能严格把关,他就不会混入党内;假如他每次工作调动时都能严格把好审查关,他就不可能进入省级领导机关。
我们不得不痛心地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在李真的提拔任用中,相关组织和领导未能严格落实执行有关制度规定,有的不愿得罪他,遇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明哲保身,少说为佳,老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有的不敢得罪他,怕捅“马蜂窝”,从而导致有关制度执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正是由于有了这一次又一次的“网开”和“例外”,才有了李真不正常的快速升迁,最终导致了李真案件的爆发。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李真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但李真最后留下的一句话应引起我们每一位干部对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深思和警觉,李真的原话是:“对我的查处,如发生在5年前,决不会如此严重;若发生在5年后,肯定比这更严重!”
抓制度落实,树立制度的权威和尊严是本质。尽管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明确,尽管上级三令五申,我们工作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却总是屡查屡犯,原因就是有的单位和人员一直未从思想上、认识上真正重视起来,整改不积极,走过场,形式主义严重,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长期得不到解决,日积月累,问题越积越多,越积越严重。症结在什么地方?细究起来无非一点:有关责任追究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未能落实到位。因此要真正落实制度就必须树立制度的权威和尊严,不能一令再令、申而又申。对有令不行的人,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性质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无论其背景、地位如何,一律律之以党纪,绳之以国法。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树立起制度的权威,才能真正维护好制度的尊严,才能真正保证并促进制度落实到位。
抓制度落实,落实责任是焦点。随着我国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对工作的保证和规范促进得以有效发挥,成效显著。然而,在我们的实际工作却经常发现这样的现象:有的单位和部门工作起来,有条不紊,忙而不乱,张弛有度;有的却是工作起来时紧时松,忽上忽下,工作刚开始还像模像样,时间一长便自我松懈下来,致使工作中疏漏不断。我们的制度已经明确规定了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目标、要求,是什么原因造成不同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成效不同呢?原因就在责任落实上。人是工作的主体,工作的开展和制度的落实,都要由人去完成。在落实过程中,谁来统领全局、谁来具体实施、谁来监督检查,都有一个责任划分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抓制度落实必须管住人,管住人才能做好工作。责任清晰、明确,并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到人,制度落实乃至工作成效就有了可靠的保证。反之,责任划分不清,责任不能落实到人,在具体工作中一哄而起,看似热闹,实则混乱,就容易造成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甚至落不实、不落实。
抓制度落实,要坚决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种倾向是凡事从本地区、本部门或个人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出发,认为上级虽有制度规定,但自己有具体情况、实际困难,以“合情不合法”为由,在制度落实上讲究灵活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个别制度确有是否健全、完善的问题,况且制度自身也有发展的内在要求,我们加强制度建设就是要使之不断健全完善,决不能以“合情不合法”为由,否定制度的原则性和权威性。工作中的领导和管理活动讲究灵活性是一种艺术,而在制度落实上讲究灵活性则必定是一种灾难。另一种倾向是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想观念对待上级的政策制度规定,或消极抵制、或敷衍应付、或拖磨等靠、或阳奉阴违、或表面文章、或欺上瞒下,各种花样,层出不穷,这样的事例,在我们的目见耳闻中并不鲜见。如审计署长沙特派办查处的“周村挪用税款案件”,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很深刻、很沉重了。然而,能够以对策而抗政策的,至少应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在其位,有其权”,这种倾向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警惕。因此,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就应该而且也必须坚决按照有关责任追究等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着重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执政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民”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在奴隶社会,民就是指奴隶,是一个于“人”相对的概念;在封建社会,民是指被统治对象,是与“官”相对的概念;在新中国成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人民”是指一种阶级划分,是一个与“敌人”相对的概念;当前讲的“执法为民”中的“民”,是指公民,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不可能绝对平等,必然存在着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量化对比。因此,法治建设过程中仍然经常面对少数社会成员与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矛盾。执法为民,就是在这种利益矛盾双方做出的一种选择,即在平等保障全体公民利益的前提下,着重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执政为民过程中面对着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关系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相矛盾的少数情况。执政为民就是在努力兼顾国家与公民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向公民利益倾斜。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执法者必须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法者的社会身份具有双重性,他们一方面是执法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另一方面他们本身也是公民,必然具有个人的利益追求。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经常面对自身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矛盾关系,只有正确处理这种矛盾,坚持克己奉公,才能公正执法,否则,就会发生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执法为民就是要求我们的执法者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执法行为的唯一目的,不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利益。
★权力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所谓权力,是指个人所具有的并施加于别人的控制力。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一种职权,是由于其在某一职位上所获得的权力。当一个人被授予某种职权,在该职责范围内,就具有了相应的权力,并成为具有一定权威的领导者。领导者的职权是由职位派生出来的,职权与职位相称,也就是说有职就有权。从理论上说,职权和个人因素无关,只要是在同一个职位上,不论谁掌握,都应该具有相同的权力。
领导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行使领导权力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置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不顾,用公共权力去满足私人欲望的现象。一些人在“权力崇拜”的意识支配下,为追求权力而角逐,不择手段往上爬,把职权特权化。种种权力变异的现象背后说到底是缺乏对权力的敬畏。
权力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着的,它与责任紧紧相连,有一分权力就有一份责任,有一份责任就有一份担当。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没有担当是不可能的,人民群众在赋予领导干部权力的同时,也赋予了他们责任。领导干部首先要在其位而谋其政,尽应尽的义务、干该干的事情、承担应有的使命;其次,要为自己的行为过失承担后果。手中的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领导就是责任,责任重于泰山。权力仅仅是事物的表面,权力的背后,掌握权力的人需要对权力心存敬畏。
对权力心存敬畏就要敬畏权力的神圣性,把握权力行使的正确方向,时刻警惕权力的滥用。
01年月17日,德国总统克里斯蒂安·武尔夫在首都柏林总统府发表声明,宣布辞去总统职务。他表示自己已经失去民众对他的信任,因此不能再担任代表着全民道德模范的总统职位。
这位德国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总统,辞职下台的直接原因是“房贷丑闻”:他在008年担任下萨克森州州长期间利用职权便利获得一大笔低息购房贷款。011年1月,德国《图片报》率先披露了德国总统武尔夫在担任下萨克森州州长时,曾从企业家格尔根斯的妻子手里获得一笔50万欧元的私人贷款。紧接着该媒体又爆料称,一位著名电影制片人为给自己经营不善的公司换取更多的“特殊照顾”,而自掏腰包为武尔夫夫妇的套房升级。01年1月1日,多家德国媒体又进一步报道,《图片报》在刊出头篇文章前,曾接到武尔夫给总编辑的留言警告,如刊发这一消息,他将与该报所属的出版集团“彻底决裂”。消息被报道后,舆论顿时一片哗然,德国社会各界纷纷要求武尔夫“双膝下跪乞求人们的原谅”。尽管武尔夫曾一度表示拒绝辞去总统职务,但在巨大的压力下,最终还是被迫辞职。
武尔夫总统辞职事件表明,无论是身为国家元首的领导人,还是处在一般政府岗位的公务员,都要敬畏权力,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不能滥用职权,不能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对权力心存敬畏就要敬畏国家法律,做到遵纪守法,时刻恪守权力的边界。法制是一个国家保持稳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一个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更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必需条件。社会组织中的每个人都应该敬畏法律,尤其是领导干部,更应该做敬畏法律的表率。领导干部敬畏国家法律,要在平时的言行中知法守法,办事公开公正。0世纪6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语重心长地告诫全党:“我们拿到这个权以后,就要谨慎。不要以为有了权就好办事,有了权就可以为所欲为,那样就非弄坏事情不可。”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纪国法高标准要求自己,依法行政,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
领导干部敬畏国家法律,还要善于维护自己治下一方土地上的法制环境和发展环境,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营造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法制环境,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严格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严厉查处,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影响发展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还要引导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开展普法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对权力心存敬畏就要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为广大群众谋福祉。干部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必须心里时刻装着人民,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深怀爱惜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坚持权为民用,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
党的***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可以预见在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成为国家治理的新常态。
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之所以再次把依法治国摆在了如此重要的位置去重视和推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党治理自身队伍中出现“懂法不守法、知法仍犯法”等问题的策略选择。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因违法乱纪而纷纷落马,究其原因,除了自身党性堕落、服务宗旨意识淡漠外,重要原因是法治观念淡薄——忽视、漠视和蔑视党纪国法;守法行为缺失——依法行政能力欠缺、遵法守法自制力不够。党员干部知法不守法、违法乱纪,既损害了党的形象和执政权威,又败坏了社会风气、伤害了人民群众感情,所以下大力气对党员干部进行法治教育迫在眉睫。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领导干部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重在付诸实践、做到知行合一。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干工作,无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无论从严管党治党,还是深化作风建设,都要坚持依法依规办事,把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进程中,无数党员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表率践行,维护的是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动力支持。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始终牢记法律的天平任何时候都不能倾斜,切实做到不因私利抛公义、不因私谊废公事。公开才有公平,透明才会清明,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习惯于在“聚光灯”下开展工作,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最经常、最直接的考验。因此,要坚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准确把握权力边界,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自觉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凝聚起法治中国建设的强大力量。
★任何情况下,依法行政的底线不能突破
党的***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也是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要求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这对于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依法办事、真正实现我们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思维是人类多种思维中的一种思维,而不是全部思维。它与其他思维各有特点,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各种思维因社会历史阶段和所处境地的不同,其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不能说,只有“法治思维”是“合法思维”,其他思维都是“违法思维”。因为思维不存在是否合法问题,只有由思维支配下的行为才发生“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同样不能说,只有“法治思维”是“正确思维”,其他思维都是“错误思维”。不同的思维有不同的特点,思维模式本身不存在“对”与“错”,只有思维的应用才会发生“对”与“错”。思维如同电脑中的软件,不同软件有不同的用处。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维支配下的行为方式,它是法治思维外化为行为方式的结果。简而言之,法治方式就是符合法治精神的行为方式。法治行为方式的特点与法治思维的特点相一致,并且由后者所决定。
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执政骨干,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直接贯彻者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也是依法行政的主体,理应成为自觉树立法治思维、主动运用法治思维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者,成为坚持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的表率和模范。然而,在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忽视法律,决策不依法、遇事不**、办事不懂法、自己不守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特权思想严重,认为权大于法,对法律缺少敬畏,甚至自认为位高权重,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不守法,也无人敢于追究,因而时常突破法律底线。二是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矛盾激化、干群关系恶化。三是把法律法规置于脑后,在工作过程中常出现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甚至任意在法外扩权,将一些“霸王条款”和“土政策”披上法律的外衣,有失社会公平。四是有的领导干部虽然也懂法,也知道违法犯法的后果,但总是心存侥幸,以为背地里干点违法之事无人知晓,因而恣意妄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不注意学法知法,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习惯把有限的权力扩大化;另一方面是不敬畏法律,不遵守法律,习惯靠“拍脑子”、搞个人说了算。而所有这些,实质上都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
当前中国的改革正步入深水区、进入攻坚期,矛盾凸显如何妥善处理?利益多元如何实现公平?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用法治思维认识和分析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领导干部的素质将更加体现在领导干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上。因此,亟需培养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提升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一是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强化法治意识,培养积极的法治情感、法治信仰,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高度自觉。二是要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高度一致性。三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无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依法行政的底线不能突破。要多为群众发展经济保驾护航,让经济行为真正成为法制行为;要多放权于民、让利于民,让群众在社会生活、经济发展中受到法律保护;要依法保障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地规避公权力施政的风险。(未完待续)